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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私生子父亲不承认我起诉他法院会对孩子父亲做亲子鉴定吗

离婚 2019-03-23 14: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司法亲子鉴定的受理程序是什么:  
    1、委托单位(人)填写委托书。  
    2、被鉴定人在委托书上留下指纹。  
    3、核对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出生证,留下复印件。  
    4、被鉴定人照像。  
    5、抽取被鉴定人的血样。  
    6、将标本送交专业技术人员,并签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亲子鉴定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就是自己对亲子关系有质疑的时候,想先私下里悄悄的进行一下鉴定,这种鉴定一般不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只要提供给鉴定方被鉴定人的合适的待鉴定样本即可,亲子鉴定中心一般只对鉴定样本的鉴定结果负责,对于鉴定样本的来源不负责,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是一般可以作为间接证据,这种鉴定的费用一般不高,根据地区不同,费用稍有差别,根据样本不同,一般在一个样本;
    第二类是属于司法鉴定,一般用于司法诉讼,或者用于亲子关系认证,还可以作为小孩登记入户的凭证。这一块是目前全国需求量较大的,因为:
    国家公安部规范新生儿及历史遗留未登记户籍人员的户籍补登程序,要求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孩,在登记户籍的时候如果无法提供国家统一的医学出生证明或者原出生证明父母信息有误的,必须要先做司法亲子鉴定,然后凭借鉴定结果为“支持”生物学亲子关系的肯定鉴定意见书才可以补办合法有效的医学出生证明,或者直接在当地公安部门直接上户口。
    这种鉴定需要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鉴定方亲子派人现场采集样本及被鉴定人照片、指纹等信息,费用要比个人鉴定高一些,一般在1200元一人

  • 一、做胎儿亲子鉴定的样本

    怀孕16周即可以采羊水做胎儿亲子鉴定。胎儿的流产物也可以做亲子鉴定。用羊水或胎儿流产物做亲子鉴定时,需要和父母的样本一起进行检测。所以,准确无误的提取嫌疑父亲检材是关键。


    二、做胎儿亲子鉴定的步骤

    第一步

    采集嫌疑父亲检材

    :若不希望嫌疑父亲知道,孕妇可以提取下列任何一种检材即可进行鉴定。

    ①嫌疑父亲的血痕(用过的创口贴)、抽过的烟头;

    ②嫌疑父亲的毛发(需拔下带毛根)、剪下的指甲;

    ③嫌疑父亲留下的精斑、嚼过的口香糖渣、牙签;

    ④嫌疑父亲穿过的内衣、内裤,用过的牙刷、酒杯等。

    第二步

    采集羊水:

    怀孕16周后,孕妇可以与我所联系。我所可以帮助您预约好医生进行羊水穿刺。必要时,您可以到医院采集羊水,做羊水DNA亲子鉴定。

    第三步

    样本送检:

    可以采用匿名亲子鉴定方法,不用提供本人姓名及个人资料。也可以请他人携带样本来我所鉴定。

    第四步

    获得鉴定报告:

    我们可通过您方便的方式,以电话、快件、传真、电邮的方式传递鉴定报告及结果(鉴定及结果绝对保密)。


    三、做胎儿亲子鉴定的准确率多高?

    胎儿亲子鉴定是安全的,抽取羊水完全不用太担心,因为这项技术现在已经非常成熟。抽取羊水样本,和胎儿产前的诊断一样,不会造成任何胎儿的伤害。鉴定准确率可达
    99.99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基础,由婚姻法所赋予的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目的是维持两性家庭关系的稳定。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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