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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 2023-10-05 16: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的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已经真正出资。隐名出资人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其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心真意的外在表示。
    2、实际出资人变更工商登记成为股东,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股东明确作出承认或者同意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应当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
    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法律依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7.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除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外,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
    (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
    实际出资并持有出资证明书,且能证明是由于办理注册登记的人的过错致使错误登记或者漏登的,应当认定该出资人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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