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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妻子以公司注入流动资金名义向原告借款,公司出示了一张远期支票,表示到期如果公司还不上借款,就以这张支票抵账,(说白了其实是一张空头支票,我去银行问过了,说里面根本没钱)。丈夫以公司名义负责担保。到期后借款本息未还至今一年多了。作为以公司名义负责担保的丈夫应该负有怎样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请求中,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理由是什么?借款合同约定,表示到期如果公司还不上借款,作为以公司名义负责担保的丈夫应该负有怎样的赔偿责任?

债权债务 2019-05-24 18: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能在借款合同中为股东提供保证,但要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赔偿协议中有担保人,可以找担保人吗?可以找担保人。赔偿协议有担保人也应该先找赔偿人来赔。如果赔偿人没有能了承担赔偿义务可以要求担保人先行垫付赔偿。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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