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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确认和抵销如何

破产清算 2023-10-10 02: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抵消: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破产债权确认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债权抵消需要符合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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