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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确认和抵销,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破产清算 2023-08-05 1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抵消: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包括下列内容: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法律分析: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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