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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老公家暴,不但老公打人,而且婆婆还动手打,实在忍无可忍了。房子是婚前财产,因为他离过一次婚,名字也不是写的他姓名。现在孩子七个月,还在哺乳期,离婚的话我会得到什么补偿?老公家暴,不但老公打人,房子是婚前财产,现在孩子七个月,还在哺乳期,离婚的话我会得到什么补偿?

离婚 2019-03-21 07: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律意义上的家暴是指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暴的认定在法律上比较严格,如果法院认定为构成家暴,那么法院有很大可能判决离婚。同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以及物质损失费。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一方若有家暴情形存在,另一方或者家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申请庇护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障受害方的健康。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禁止对方实施暴力;
    2.禁止对方骚扰、跟踪、接触你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对方迁出你的住所;
    4.实施保护你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能不能离婚或者是想离婚,需要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看选择哪种离婚方式,看是否存在可以判离婚的情形等。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是双方协议离婚,协商好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另一种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来判定。当然在这个期间男女双方是可以随时协议离婚的。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据法律规定,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即家暴的加害者)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下面是婚姻法中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如果男方不改正家庭暴力的毛病,那么女方可以单方面选择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既然选择诉讼离婚,就不是一方想离就离,也不是一方不想离就不离的,法院会根据起诉方的起诉理由判断是否支持双方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前提条件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
      另外,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同时,由于男方涉嫌家庭暴力,已经属于造成离婚的过错方,女方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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