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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出纳多次付错钱(款项后续基本都能被追回),用人单位让转岗,员工不同意选择自动离职,并且签了字,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属于重大失误吗,用人单位需要补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0-20 1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自动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一般没有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具有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过错的,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犯错误被辞退时,用人单位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但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可能通过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犯错误被辞退时,用人单位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但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可能通过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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