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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在公共住宅的原承租人和配偶死亡。现在我想改变承租人的相关子女。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说公共住房纠纷不会立案,

房屋租赁 2023-10-28 17: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房承租人死亡,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承继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法律分析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
    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所需材料:
    1、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
    2、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办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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