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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劳动争议的案子。单位(事业单位)对我进行待岗处理然后大幅降低本人收入,仅开基本工资,我不服单位处理,经过劳动仲裁然后上诉到一审法院。但是法院一审认定待岗是一种处分,认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驳回本人起诉。本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在事业单位处分暂行条例中,对处分的定义根本没有“待岗”这种说法。那么在二审的时候,对于法律条文,一审法院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待岗不属于处分。我需要把法律条文打印出来,举证吗?还是口头说一说就行,因为我觉得法律条文是公开的,被告和法官都可以自己查询到。请各位律师,指点一下。经过劳动仲裁然后上诉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举证吗?

仲裁 2019-05-15 21: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在经过仲裁委处理后,要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话,可以提起劳动诉讼。但提起劳动诉讼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否则的话法院将不会受理。因此,只有对于法律规定的不是终局裁决的劳动仲裁,且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实现的情况下,不满劳动仲裁的才能起诉到法院。
  • 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法条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录音资料应当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应当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别说剪切过的证据效力大大降低,就算是原始录音资料,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也形同废纸。
    照片之类的东西,固然是不错的证据,但最好还有详细的说明,如有其他证据相呼印证则是最好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起诉时提交仲裁受理案件通知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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