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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一家饭店打工 从2016年10月28日开始工作 今天是2016年12月17日 没有劳动合同 也没给我上社保 老板口头说离职需要提前半个月 我是12月15日 口头加离职信告诉她我要月底离职??她不批 说必须干到2017年1月20日才能走 现在还欠我11月1日到12月16日的工资没给??如果干到月底就走的话 不给12月份的钱 11月的估计也给不了了??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劳动合同 不给12月份的钱 11月的估计也给不了了??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19-03-28 13: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广州市为例,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外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一)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境外员工愿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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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 不给12月份的钱 11月的估计也给不了了??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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