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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聊城工地工作,被钢筋砸伤。老板没有买工伤保险。他只是买了一份集体保险

工伤索赔 2023-10-31 08: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建筑工地,公司没有给买工伤保险,是违法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 如果你是在工地上受伤的,那么不管老板有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都是属于工伤的,所以说你去劳动局,先去办理工伤证是属于工伤的,所以说你去劳动局先去办理工伤证,然后进行工伤鉴定,这样就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法律依据:
  • 劳动者工伤,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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