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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被人举报虚购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票面总额150多万,税务部门已拿到证据,会计会连带责任吗,会怎么追究责任?谢谢专业律师回复明白,现在有什么补救办法。我公司被人举报虚购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税务部门已拿到证据,会计会连带责任吗,会怎么追究责任?

公司税务 2019-03-27 14: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税务举报,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
    1、接到举报以后税务部门做出处理所需的时间会依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逃税罪的处罚对象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单位,通常对单位处以罚金,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决确定。如果您没有参与逃税的活动,就不会被牵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一般纳税人除以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余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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