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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因发现她有外遇,闹分居一年多了,事后她一直和别人同居,离婚她不出面,这几天找到她,协议离婚,我该怎么办我们因发现她有外遇,闹分居一年多了,离婚她不出面,协议离婚,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3-29 15: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你们之间应属于同居关系,因此你们之间签订的同居协议是有效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2、你们的同居协议对于小孩的抚养以及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是具有法律效力,为有效约定。
    3、至于对方以欠条的名义对于予以赔偿,这个要具体分析,如果仅仅是欠条的形式而言,那么你凭欠条起诉,在法律上可能会得到支持。但如果你的欠条被查明是所谓的精神损失赔偿费用,那么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4、个人的建议是如果你想对方给你一笔钱作为补偿,建议是写成对方给你的经济帮助金为好,这样法律一般不予干涉,法院会予以支持。
  •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
      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 你好你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去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诉讼离婚需要由起诉方准备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已经相关证据向被告所在地(包括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一般时间为三个月第一次起诉法院如果法院不判决离婚等6个月后可再次起诉一般会判决离婚离婚时抚育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总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10岁以上的小孩,会征求小孩的意见。两个小孩的情况下一般是一人一个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一般应当均分债务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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