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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问题,当年口头协议租房,业主突然间要收回,这个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 2019-03-22 09: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就房屋出租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的书面文书,可以由双方按照协商的内容自己书写,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写。当然为了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建议去找律师代写房屋租赁合同。
  •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因此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下,提前收回出租的房屋,可以认定其违反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存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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