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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5年9月订婚??16年5月结婚,彩礼16万 ,当时说好金器、家电包括被子,女方酒水都在这里面花销,结了婚后礼金所剩无几,也还有3.4万吧,目前因为怀孕脚踝三处骨折,还有脱位需要手术,男方非要不手术先生孩子,导致吵架 婚姻无法继续,手术费用一切女方自理,目前未登记、请问需要退还礼金吗我是2015年9月订婚??16年5月结婚,彩礼16万 男方非要不手术先生孩子,请问需要退还礼金吗

离婚 2019-03-28 0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见,如果不去补办结婚手续,可以以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3、彩礼应当构成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 1、彩礼带有赠与性质,在婚前给付,系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即便是婚后给付,鉴于该彩礼的取得亦是对于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赠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3、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符合后两种情形以离婚为前提的话,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8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之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符合第二第三款情形的,应以离婚为前提特别提示一下,司法解释的原则,对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属于给付人在给付彩礼后,其经济状况无法或难以满足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方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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