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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债权期间,是否可以停止计息?需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破产清算 2023-11-08 15: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债权可以停止计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的时候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 主债务人破产后停止计息的原则不及于保证人,即使债权人的本金在破产程序中已得到清偿,保证人仍应按照保证合同对债权人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权完全清偿之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下列债权可以进行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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