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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工资是试用期3200元,上个月工作了18天,公司按18天¥3200,计税工资¥2648.28,代缴社保¥65.65,实发工资¥2042.63。请问那个计税工资是什么意思?我的工资是试用期3200元,计税工资¥2648.28,请问那个计税工资是什么意思?

综合法律 2019-03-22 10: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提供劳动,应该单位就应该支付工资。即使工作1月也是应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所以不给工资,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关于工作试用期不发工资的纠纷: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
    2.以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2011年9月1日起到至今,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也就是说,只有个人的工资收入超过3500,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如果超过3500交税办法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3500元(外籍人员按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工资-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 试用期当然应该给职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当事双方发生了劳动合同关系。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背景下,劳动者无疑是弱势一方,但也不是没有办法,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社会保险的相关事宜,就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处理。
    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条件下保存发放工资的凭证也可以为维权提供证据。

  • 1、可以要求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2、从用工之日起就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跟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无关,那是单位的事。
    3、补齐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4、如果自己离职则不能取得补偿。如想取得补偿金,可以单位不购买社保、不足额发放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然后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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