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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工亡死亡后,赔偿金给65万,继承人两个儿子,大儿子结完婚分户了,二儿子没结婚跟父亲一个户口,工亡赔偿金应该怎么分割?父亲工亡死亡后,赔偿金给65万,继承人两个儿子,二儿子没结婚跟父亲一个户口,工亡赔偿金应该怎么分割?

继承 2019-03-27 15: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分户是指公民因生活或居住条件发生变化,由一户分为数户的户口登记。分户的基本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老式住宅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
    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 遗产分割时,有胎儿的要保留其继承份额。公民什么时候享有完全独立的生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争论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只有孩子完全脱离母体的时候,才真正拥有自己的生命。
      但是在继承法律制度上,考虑到胎儿继承的特殊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虽然还未出生,但因其与被继承人有密切的血缘关系(父子或父女关系),为保护其出生后的成长和利益,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
    这种胎儿在继承开始时已形成、并未出生,即通常所说的“遗腹子”。如果只是计划生育指标,不能依此条要求保留份额;如果已出生,则是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而不是保留份额的问题。
      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在遗产分割后,才确知已怀有被继承人的孩子的,根据《继承法执行意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 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对死亡赔偿金要求分割的案件逐年增多,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对于这类案件的案由可以定为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补偿费的赔偿,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只有当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才能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
    对于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继承人死亡之前的继承人能否有继承权: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是附属于权利主体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已经不存在,那么其所享有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此时生存的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和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制度是属于特例.代位继承制度属于继承权的延续,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以被代继承人的继承权为前提,且只适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除此而外,任何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享有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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