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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俩人一块租了三室一厅的房子。时间一共是三个月。押一付三,押金是交了1000元,现在的情况是他们的朋友来他们那住了半多月。并不是转租,现在房东以朋友们在租房期间以转租他人的借口要扣留四百块钱。 合同写的是那间房子整间都是租给他们的。这样扣钱合理么?时间一共是三个月。并不是转租,这样扣钱合理么?

合同纠纷 2019-06-12 20: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写明不得转租,本月发现对方将房子转租出去,你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搬离房屋;
    3、对方拒不搬离的,你方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对方搬离,并且赔偿你方损失。
  • 你好,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纠纷的实践,你所说的属于你拥有房屋租赁中的押金返还请求权,通常是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终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与物品损坏的情形,房东仍然不予退还押金,与房东协商还不能解决,建议:请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协调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有租赁合同的,那么根据租赁合同处理纠纷事宜,约定支付租金时间超过没有支付的,老板应当支付。
    3.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工人非租赁合同当事人,所以不应该承担租金支付义务。
    4.老板已经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你们不用负责,可以搬走,让房东起诉老板即可。
    5.该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警方不会处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房东同意了其实就可以转租的,但是有几个问题还是建议你注意一下。
    1、保留你和房东的协议,最好在条款里写上允许转租。
    2、你转租了,你就是“二房东”了,你要和新的租房人签合同,但是建议与新房客签的合同期限不超过你与房东签约的期限。
    3、你与转租的新房客的租房合同其实可以参考你与房东签订的合同内容,因为作为“二房东”,房子出了问题有毁损的话,你也要和房东交代的,所以在签订租期、价格、付款方式、押金、和其他要求之外,规定好如果有物品损坏话,要折价赔偿之类的责任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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