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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工伤索赔 2023-11-13 1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 非因工伤受到伤害的单位不需要赔偿,劳动者可以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医疗期工资,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最长)。
    具体应以医生病休证明为准。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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