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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农村拆迁是按户口分房的吗?如果是当兵的,在部队时,户口统一被注销了,还能分到房吗?谢谢!

拆迁补偿 2019-04-09 21: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房屋拆迁与户口人头的关系是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的拆迁而定,按现行政策法规拆迁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两种性质。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据这个法规在房屋征收时是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即房屋的产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与户口和人头没有直接联系。对于不是产权人的实际居住人没有其它住所的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政府给予廉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3、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人口可以享受宅基地,但每户只能享受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按人口分配,按这一政策农村拆迁与户口和人头就密切的关系了。
    4、农村集体经济除了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外,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还制定了章程,规定了集体经济福利的分配方式,宅基地按户按人口分配如遇子女成家分户如何处理各村的乡规民约中都会有约定,拆迁如果是统一建房分配的也是按户口和人头享受集体经济的福利的。
  • 夫妻双方离婚了,想要迁移户口,具体的程序如下: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 1、在该前提下,只要当事人的子女的户口还在当地的,就是该集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分“房”),否则就不能;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或者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出示办理依据,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 对于农村房屋拆迁,国家对于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并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由于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物价等其他因素的不一样,所以对于补偿款是由各个地区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房价物价等综合因素来对补偿的金额进行细化。
    但是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因此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是使拆迁户不低于之前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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