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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独生子女,我与男方结婚几年后,生育一男孩,男孩姓氏为复姓。男方和孩子户口迁入女方家,至今有四五个年头,迁入户口时,男方和女方爸爸双方自愿达成赡养协议,上面有村委会的章,有村的证人,有当时签订时的日期,现在村发地钱补偿款,不认可男方为上门女婿,按我出嫁给他们补偿,男方按落户年限算补偿款,则孩子算外甥,不给补偿款或没有。请问他们村委会这样决定,处理合理吗?他们是不是应该和我一样和村民一样一起享受村里合理的待遇。不应该有三六九等之分呢?像这样我该怎么维权呢?不给补偿款或没有。请问他们村委会这样决定,是不是应该和我一样和村民一样一起享受村里合理的待遇。

征地补偿 2019-03-25 13: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事实上,孩子与女友之父母不是父母子女关系,故孩子无权继承遗产。
    二、女友父母可与孩子真实父母之间对此事言明,以防止出现麻烦。
    三、女友父母可以采取遗嘱将财产归你女友继承的方式排除此风险。
    四、因孩子既非女友父母亲生,且并非他们直接抚养,因此风险较小。
    五、从法律上来讲,这种行为具有规避法律的性质。
    六、综合来看,就你女友父母来说,他们风险不大,但若出现孩子违法,可能会由女友父母承担责任,当然,最终还是要由孩子真实父母承担。但多少会有些麻烦。
    总之,在继承上基本上不会出现你所担心的问题。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 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 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 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 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 领养证办好要落户口。 
    1、该前提下,当事人(户主)应带上夫妻双方的户口本、有效身份证原件、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养证明、夫妻双方的结婚证等;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申报孩子的户口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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