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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3月进入杭州XXX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企业IT管理及工程管理的工作,在工程管理的工作中,因为公司备用金到位比较慢,为了尽快完成任务,所以本人垫了一些资金。2015年7月因为薪资的原因正式提交离职申请。公司与我财务对账,最终在2016年5月份核对完成。公司还要补给我78422元。本人在2015年8月已经正式离职。????之后我去公司要钱,公司说我现在有了新的股东,这个股东说之前的发票存在问题,不能报销。??这78422元其中有25000元的发票已经给财务了,财务没有给我钱也没有给我收据。30637元的报销单还在我手上,所有领导都已经签过字。财务说最终一起给我。4525元报销单,还差老板没有签字。6000元是之前的加班费,加班时间为300小时。12260元是沈阳XX装修工程的装修押金款,这笔钱是因为公司重复交了这一笔款项,公司要把损失都算在我头上。当时我去交这笔钱的时候,我是走公司流程领的费用,最后这家店关了,我去沈阳退回了押金,并把钱都打到了公司账上。等我回公司要求清这笔款的时候,财务才和我说这些钱他们也交过了,最后要把这损失算我头上。最后,当初刚刚进公司,公司没有给我交五金,有3个月的五金是我自己交的,公司也没有给我报销,不知道这个能不能要求公司现在补给我。现在我去公司要钱,公司财务说让我找老板说,老板现在也不接我电话,完全无视我公司说我现在有了新的股东,加班时间为300小时。财务才和我说这些钱他们也交过了,能不能要求公司现在补给我。

合同纠纷 2019-05-10 00: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照新《公司法》第72条第l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发生交易的股东没有法定通知义务。交易双方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需将该事实通知其他股东,也不会因为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而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但是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时是需要原股东会决议和新股东会决议,否则不便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因此有必要再合适的时间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还要提议或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不管股东是否同意、是否签字,一定要提前15天通知召开股东会。
    其实如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事项的变更,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但是绝大部分工商局要求新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必须有其他股东全部签字才予以办理,有的甚至要求全部股东到场核对身份、签字确认才予以办理。
  •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 单位不给加班费,以单位不足额支付工资理由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辞职。单位应该按出勤日发放工资。否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员工离职的原因应该由谁举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要求其举证证明其作出的行为是合法的。   
    2、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拖欠职工福利待遇、拒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也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要求其举证证明其没有拖欠工资、福利待遇或依法提供了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   《劳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入职、辞职及解除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双方均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意继续存续劳动关系,一般视为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一方提出,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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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说我现在有了新的股东,加班时间为300小时。财务才和我说这些钱他们也交过了,能不能要求公司现在补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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