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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承担责任吗?我在去公司上班途中摔了一跤,导致左脚外踝关节骨折,左脚积液。

工伤索赔 2023-11-21 14: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在上班时间在公司发生意外,公司是肯定要承担责任的,这本来就是公司的责任,因为这属于工伤了,由工伤保险和企业负担伤者的医疗费及各种赔偿。
    就算是你在上下班路上出现了意外情况,使你受伤,也都属于工伤。
  • 当劳动者遭受工伤的时候,公司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即先行垫付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如果是伤残则是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因此对于员工的工伤,公司应该根据上述的标准进行承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员工上班时间摔伤公司需要付一部分责任。其实这个事情在法律上就是算不算工伤的问题,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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