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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有哪些权利?

合同违约纠纷 2023-11-21 17: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享有以下权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6、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8、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 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享有以下权利:出卖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以及瑕疵担保的义务等。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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