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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股如何清算,能不能退本金?

合伙企业 2023-11-23 0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人退股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清算:
    1、一般按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给退伙人;
    2、退伙时,要减去因退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而需赔偿的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人退股应该这样清算:
    1、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2、扣减退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一般采取退还货币或者退还实物的方式。
    合伙人退股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准备退股的合伙人即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按照退货人的持股比例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合伙人退股该这样清算:
    1、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2、扣减退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一般采取退还货币或者退还实物的方式。
    合伙人退股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准备退股的合伙人即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按照退货人的持股比例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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