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请求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定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请公司补发我34个月两倍工资(34×9340=317560元),合计317560元。??二、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请公司支付我两年11个月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28110元。三、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十条,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放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请公司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14055元。四、请公司补发我2016年8工资9370元,9月份半个月的工资4685元,退还收缴8月社保单位部分2768元,合计16823元。??以上共计:376548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3年7月入职公司,由公司安排到项目部,从事水电规划设计和技术管理工作。由于公司原因未签定劳动合同,但从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工资和社会保险一直由公司发放和缴纳,我与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8月在未收到公司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公司停发了我的工资,停缴了社会保险,我多次与公司协商工作安排问题,公司一直没有任何答复,并于2016年9月20日对我开具了离职证明。我于2016年12月21日向公司提出了经济补偿和补发工资的书面申请,但公司一直未对我作出经济补偿,也未补发我的工资。??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法定的权利,上述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望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全额发放经济补偿金外,我与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合同纠纷 2019-05-08 21: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和劳动合同争议赔偿:
    1、工伤赔偿和劳动合同争议赔偿,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之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核算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应当在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劳动者在搜集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以及自己在该企业从业时间的证据之后,可以向企业主张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企业拒绝缴纳,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控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给该企业下达 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果企业逾期仍然未予缴纳
    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84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于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上述法文已经明确了你的权利,你可以光明正大地向劳动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补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是指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约定其它条件来终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一定是符合法定条件才成立,自行约定无效。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银川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