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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海原县初三学生冯某某遭殴打,至今没有脱离生命危险,而“凶手”竟是他的同学张某等4名未成年在校学生。9月25日21时许,海原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海原县职业中学学生冯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被人殴打,伤情严重。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发现冯某某因失血过多休克,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民警将冯某某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根据冯某某的学习生活环境对学校师生以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走访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学生张某(男,17岁)有作案嫌疑,公安机关立即调配警力对张某实施侦查,并采取严密布控等有效措施,于一个小时后,在海城镇建设路抓获张某。经突击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9月25日下午4时许,冯某某和同学张某因借两元钱的事情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张某没有占上便宜,萌生了报复冯某某的念头,于是,他在集贸市场买了一把匕首,并伙同其同学李某(男,16岁)、李某某(男,14岁)、马某(男,17岁)三人,于当日20时30分,在冯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在冯某某的腹部及大腿上连捅三刀后逃走。根据审讯结果,民警连夜出击,将李某、李某某、马某全部抓捕归案。至此,这起社会反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犯罪嫌疑人张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功告破。

刑事辩护 2019-05-09 06: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个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教师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向学校或者教育局投诉,予以相应的处分;如果致人轻伤,要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2、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14周岁不满16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有刑事责任,但应当根据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作案时年龄不同、罪行不同,区别对待。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款。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款。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致人重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16周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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