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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产生的纠纷是不是能属于合同纠纷

合同违约纠纷 2023-11-25 1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口头约定属于合同纠纷吗
    1、口头约定一般可以属于合同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如果该合同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但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口头约定的合同内容无效;
    3、若不是上述两种情况,则当事人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口头约定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发生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口头约定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发生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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