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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时工劳动法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1-25 15: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小时工的规定,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即小时工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以及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劳动法的工作时间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施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其他工作休息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对于小时工的规定主要在劳动合同法中,即小时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的,也称非全日制用工。而小时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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