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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手写的,但是却是复印件但是签名是手写我跟后妈打关司,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遗嘱,直到我提出笔迹鉴定才知道,他提交的是一份由律师手写的遗嘱,但是是复印件,上面签名却不是复印的,上次开庭他的那个律师也没来。我一直怀疑这份遗嘱的签名是他自己后来加上去的。如果是我爸写的为什么不在原件上面签名。想问下知道的人,这样的遗嘱有效力吗???代书遗嘱是手写的,如果是我爸写的为什么不在原件上面签名。这样的遗嘱有效力吗?

继承 2019-03-25 06: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每一种形式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有效。
    1、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自书遗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遗嘱,有立遗嘱的日期及立遗嘱人的签名;
    3、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个人书写、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有两名以上见证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要在紧急情况下才可立口头遗嘱,且需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紧急情况消除后应该立为其他遗嘱,否则该口头遗嘱无效。
  • 鉴定一份遗嘱的真伪,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从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上分析辨别:
    一、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实质要件有以下五个方面: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二、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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