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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起我就居住在xx路私房中(房产是我再婚配偶的,几年前去世了),2015年因房产要拆迁,女儿和女婿打我并把我赶了出来,至今为止我是在外面借了一间房子暂住。第一场官司:我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我的继承权利,一审法官可能觉得是拆迁的房屋,判决有诸多不便,建议我撤诉,等拆迁完再起诉,于是我撤诉了。第二、三场官司:我撤诉后,女儿女婿起诉我,要求法院确认我没有继承权利,后法院判决,我拥有1/8的房屋面积;对方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若非这次拆迁,遂造成后续的家庭矛盾,我原本还是居住在那,且每月有几千元的房租可用于生活。现在只有微薄的退休工资,并无任何房产,还要承担在外租借房暂住的费用,生活压力巨大。经过一些咨询,认为我是长期居住在那,又拥有一定面积的该房产,理应属于拆迁被安置对象。于是,我拿着判决书去找拆迁办商谈,但对方不理不睬,说第一次是客气才接待我,下次接待都不接待,他们只和户主谈。像我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我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我没有继承权利,还是居住在那,现在只有微薄的退休工资

继承 2019-05-08 11: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遗产继承的处理方法,首先要确定继承人。要先看有没有遗嘱,有没有指定特定的继承人。如果有指定特定的继承人,那么指定的的继承人就为立遗嘱人所有用的房屋的继承人。如果没有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
  • 依照法定继承,大女儿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你这份所谓的遗嘱并不明确,并未特别指定继承人,只是规定了遗产执行人,即长子,所以遗产怎么分配还是走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即诸继承人均分;二儿子的赡养问题根据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父母也没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兄弟姐妹作为近亲属就有监护人资格,因此该项义务是法定的。 想要过户给长子的话,除非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遗产的继承份额,并进行公证,之后才能过户,但必须给二儿子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个情况可以将他的份额用金钱方式给付或保留。
  • 房屋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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