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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是我们父母买的房当时写的是我的名字2003年由于我的妹妹的小孩要上学并且当时我妹妹她没有房子我父母让我把房子赠与给她我就给她了2010年的时候我母亲去世了逝世前口头说房子我和我妹妹一人一半但现在房子卖了并且我妹妹不承认说房子没有我和我父亲的这合乎法律吗小孩要上学并且当时我妹妹她没有房子我父母让我把房子赠与给她我就给她了2010年的时候我母亲去世了逝世前口头说房子我和我妹妹一人一半但现在房子卖了并且我妹妹不承认说房子没有我和我父亲的这合乎法律吗?1991年是我们父母买的房当时写的是我的名字2003年由于我的妹妹的小孩要上学并且当时我妹妹她没有房子我父母让我把房子赠与给她我就给她了2010年的时候我母亲去世了逝世前口头说房子我和我妹妹一人一半但现在房子卖了并且我妹妹不承认说房子没有我和我父亲的这合乎法律吗?1991年是我们父母买的房当时写的是我的名字2003年由于我的妹妹的小孩要上学并且当时我妹妹她没有房子我父母让我把房子赠与给她我就给她了2010年的时候我母亲去世了逝世前口头说房子我和我妹妹一人一半但

继承 2019-06-04 11: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所谓的房产赠与,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且法律规定,房产赠予行为只能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所以,房屋赠与行为是被法律认可的,大家可以放心操作。
    如何办理及费用问题
    (1)签署确认书
    办理赠与手续的第一步是父母与子女一起到所在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资料包括:物业产权证、购买合同、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
    这两份公证书需两方同时出具,一方面表明无偿赠与行为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也表示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
    还有人会问:子女尚未成年可以赠与房产吗?当然也是可以的,若受赠人未成年,赠与人单方面出具的赠与公证书也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费用:签署确认书时需缴纳工本杂费,包括测绘费、公证费和查册费。
    (2)房产评估
    办理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手续,第二步就是等房管局派专业房产评估师上门测绘,然后等评估结果。
    评估内容一般包括,房产的折旧率、基础建设、水电燃气通讯等情况、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屋重置价格、底价和补地价。
    费用:评估费的收取是按房产总估值来定的,一般收取总评估价的5‰,但不会低于1000元。
    赠予手续的评估价通常会比较低。
    (3)办理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必须经由国家公证机构办理的证明赠与行为真实、合法的必要手续。办理赠与公证需提供一下材料:赠与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赠与书、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费用:赠与公证费是总评估值的2%。
    (4)各项税费
    一般情况下,房产赠与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和登记费,契税为房屋总评估值的3%,印花税为总评估值的0.5%,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以当地房管局定价为准,以上三项费用都由受赠人支付的。
    但是因为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时,赠与人和受赠人是直系亲属,因此可以免除契税。除此之外,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
    (5)办理新房产证
    最后一步就是办理新房产证。
    在这里,还要说明几点。一是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不能等同于有偿转让;二是赠与不是继承,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三是已经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是不能撤销,所以公证前得考虑清楚。
    再次特别提醒一下,办理房产赠与手续必须要慎重,考虑清楚在前往办理。
  • 遗产继承人死亡后,其子女是否享有父母的继承权: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 对于遗产的继承,首先需要确权,就是确定财产那些属于死者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比如:住房。规定是只要婚姻期间取得住房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都属于婚后共有,一人一半权益。
    所以,母亲去世,首先确定住房和其他财产属于死者的份额,然后才可以办理继承公证。凭继承公证书,再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对于母亲遗产的继承权,首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的话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就要按照继承法规定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均分配继承属于死者的那部分遗产。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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