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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经济纠纷,

招标投标 2023-12-01 18: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程合同争议的处理如下:产生工程合同争议后,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进行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不能申请仲裁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
    1、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2、第三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无仲裁条款,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工程合同中的纠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纠纷;工程合同的效力纠纷;合同无效结算纠纷;黑白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纠纷;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纠纷;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纠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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