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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去孤儿院领养一个孩子,想问去孤儿院领养孩子要钱吗?,需要什么手续呢

离婚 2019-06-10 18: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领养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   
    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 收养要办理收养手续,并符合收养法。未婚生育的子女不能随便送人,这对未婚父母不具有送养条件。如果这对父母将孩子送人,并索取钱财的话,还涉嫌买卖儿童罪。就是你给了钱收养下来了,很容易产生纠纷。
    要收养,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 首先,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如果收养孩子,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双方在离婚之前,如果条件允许,应该去办理领养手续。  其次,虽然该案例中,当事双方在领养孩子的时候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但是已经形成事实的领养关系。
    那么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再次,如果当事双方不能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在双方离婚时应该按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确定抚养权,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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