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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刑法对在执行无期徒刑犯罪的影响大不?比方说一个判无期徒刑的,表现良好一直在减刑,预期差不多到2019年就十五年了,也就是可以假释出狱。那么这新刑法一出来他还需要多久?请问新刑法对在执行无期徒刑犯罪的影响大不?也就是可以假释出狱。那么这新刑法一出来他还需要多久?

刑事辩护 2019-04-10 12: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639条,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予以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根据法律规定,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条件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如果一个罪犯于2010年被判刑十年,依法假释后的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到2020年刑期期满之日。
    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办理申请假释程序
    1、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2、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对假释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 所谓假释,按照刑法第81条的规定,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与减刑一样,也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正确地执行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激发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假释制度对于促进罪犯改造工作和减轻监狱压力,都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  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第16条规定:将刑法第81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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