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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案件是什么

劳动仲裁 2023-12-09 1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
    (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范围;
    4、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
    5、仲裁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
    6、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
    仲裁委员会的范围;
    4、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
    5、仲裁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
    6、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分析:仲裁不受理的话法院会受理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不予受理的,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可以持该通知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劳动仲裁部门拒不出书面不予受通知书,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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