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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效力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权转让 2023-12-10 0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法律效力有: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质权及于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
    1、质物,即出质股权。发生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出质股权优先受偿;
    2、孳息,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质物和孳息,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以及质权保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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