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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哪些呢,规定是什么

破产清算 2023-12-13 1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1、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2、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3、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4、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5、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6、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1、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2、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3、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4、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5、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6、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如下:
    1、由破产企业占有、使用,且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2、由破产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
    3、其它不归属为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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