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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多久

公司并购 2023-12-13 18: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购要约的期限是:30日至60日。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对于最长的收购要约期间,一般规定不得超过60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收购要约的期间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法律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
    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证券法》第八十三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 收购要约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四十条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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