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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反诉的条件

刑事辩护 2023-12-14 1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反诉的条件一般是指: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两者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两者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
  • 反诉的适用条件:
      
    一、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
      
    二、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
      
    四、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五、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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