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流程如下:
1、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
2、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3、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4、出具公证书。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