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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现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因为我这个朋友曾经吸过冰毒,但后来戒了,几个月前他认识的几个吸冰毒的喊他去玩,他去了之后自己一直推脱着没有碰,要走的时候他们硬塞给我朋友一些病毒,说让他自己拿回去玩,我朋友觉得不好拒绝就拿回去了,拿回去就随便扔在家里也没理会它,过了没多久,就有人三番五次给他打电话要,他烦了就给了他们,其中有一个人就是给我朋友毒品那伙人其中的一个,现在从我朋友那里拿过冰毒的人被抓了,做口供都说是从我朋友那里买的,今天我朋友被公安机关作为贩毒嫌疑人给带走了,我想请问一下律师,我朋友这种情况会不会有什么事?过了没多久,其中有一个人就是给我朋友毒品那伙人其中的一个,请问一下律师

刑事辩护 2019-06-16 16: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你朋友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应该有明确的涉嫌罪名。
  • 贩毒被抓2个月没逮捕,如果一直是刑事拘留就属于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贩卖冰毒涉嫌贩卖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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