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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延期交房超过三个月,合同上约定按照日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赔付,此条款下面有下划线的字解释是已付房款指的是已付首付和还给银行贷款的本金部分,此约定是否合适,从身边的朋友处了解一般房屋延期交房是按照房屋总价来赔付,所以如果维权是否可以胜诉?房子延期交房超过三个月,是否合适,从身边的朋友处了解一般房屋延期交房是按照房屋总价来赔付

房产纠纷 2019-04-20 09: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时间计算  
    1、起算时间:一般都按购房合同所明确的入伙日期  
    2、截止时间:
    (1)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印制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的规定,卖方需领取《竣工验收证书》后才能交付房屋。但是因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已调整,深圳已改《竣工验收证书》制度为备案制度,因而以竣工验收书时间为标准的计算方法与实际有一定误差。  
    (2)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实践中一般是在主体工程竣工,通过工程质量验收(由开发商自行组织验收)及消防验收后,就视为具备了交付条件;如有电梯、燃气管道的还同时有电梯准用证和燃气管道工程验收证书,在此条件下则以卖方发出的入伙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二、延期交房违约金的金额计算: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规定,“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的,每延一日应向买方支付房款总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实践中一般双方都按此约定,而一旦有纠纷,司法机关的判决一般有三种可能:  
    1、认为该违约金标准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根据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支持;  
    2、经申请审查后认为违约金为高,予以减少,调整为每天万分之三。  
    3、经申请审查后认为违约金为高,予以减少,调整为按购房款计算的同期贷款利息。  
    三、延期交房引起买方损失的计算  如果卖方按期交房,买方就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日期自用或出租房屋,这部分利益可用房子的租金利益来衡量,一般是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四、可预见规则在延期交房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违约方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诸如子女上学等问题,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卖方其购房的目的,否则此方面的损失不具备可预见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我们该如何正确有效的维权,这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你依据自己情况而采取的合理有效途径,有时路走错了,目的或者愿望再合法、正当,也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  购房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
    当发生质量问题后,消费者应初步分析质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还是一般的其他质量缺陷,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若不采用正确的方法,购房者即使有委屈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救济办法,购房者在维权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途径,不能出现了一般的房屋质量问题比如墙面掉漆,却要求开发商退房,为此找专业机构检测问题,请律师代理,结果花了很多钱还是得不到法院支持。
    也不能房屋漏水严重修了好几次也不能修好,开发商威胁律师费高或者给点好处购房者就签了收房通知,日后再想维权就存在困难了。因此,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先咨询律师看看应该采取什么途径维权,再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相信的责任,解决实际问题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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