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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扰民问题,具体标准是什么?

业主维权 2023-12-18 18: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噪音扰民的认定:
    1、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唤声排放标准,若没有超过该标准则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公民权利即使受到侵害法律保障;
    2、若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没有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也不属于环境噪声污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 楼上噪音扰民的标准是:
    1、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超过55分贝、晚上超过45分贝即为扰民;
    2、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白天超过60分贝、晚上超过50分贝可认定为扰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法律上噪音扰民的界定方式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以上、夜间50分贝以上;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以上、夜间45分贝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六十条
    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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