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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厂上班快一年了,因为端午节9号10号放假两天,然后我想回家就想请假两天,领导不批假,平时加班加点,请假也请不到,我一气之下今天也没有去上班,昨天工厂发上个月工资,别的同事工资都到账了,我的上个月工资没到账,请问工厂不发我上个月工资合理吗?在工厂上班快一年了,我想回家就想请假两天,别的同事工资都到账了,请问工厂不发我上个月工资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9-04-09 06: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规定在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工厂不发工资,可以先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t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1、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
    21.75×8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
    21.75×8小时)×200%;
    3、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
    21.75×8小时)×300%。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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