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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产假规定,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2-24 1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辽宁省产假规定:依法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女方共计享有158天产假,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辽宁省的产假有158天,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为98天,增加产假六十天。其中辽宁的生育政策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辽宁省的产假为158天,辽宁省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日。同时辽宁省规定,女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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