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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食指肌腱断裂是上班期间受伤的厂里除了医药费以外要不要有别的赔偿

劳动纠纷 2019-04-19 14: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上班期间车祸,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话,则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为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后,经核对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所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支付医疗费用、抢救费用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交通部门来进行催要。
    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一般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垫付医药费通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接受治疗医院出具医疗发票和清单等材料。此外,还要通过被保险人签名确认,保险公司才会将在交强险项下的医药费1万元转至医院账户垫付受害人医药费。
  • 关于上班受伤的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工伤认定,等病情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结果,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一般来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上班时候食指的末端软组织连同指甲被机器压断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属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去相关鉴定部门定残,按相应的残疾等级给与赔偿。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2、要求: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备注: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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