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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合同,但是对方借钱以后就失踪了,联系不上了,算诈骗么?

债务追讨 2023-12-26 1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款后失踪,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借钱不还是否属于诈骗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单纯的借钱,并立有借条,只是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属于民事纠纷。如果是借钱故意不还是构成诈骗的。也就是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债务人借钱之后失踪不一定是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债务人跑路是为了逃避债务,非法占有债权人财产,可以认为债务人构成诈骗;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不是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仍然有还款的意思,不应当认定为诈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 对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诈骗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符合诈骗罪的认定条件,则属于诈骗,如果不符合的话,就不属于诈骗。一般来讲,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欠款:第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欠款。是否符合诈骗罪,要看借款人是不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借款;还要看是不是数额较大,如果只是几百元,是不可能构成数额较大的。
    如果借款人本身的想法就和诈骗罪一模一样,出发点相同,并且行为上也做出了上述表现,那这就是一种诈骗行为,可以将当时的借款合同提交给法院进行诉讼,由法院和公安机关联合起来将借款人找回来,使其归还欠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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