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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工作五年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自去年开始动不动拖发工资,最长时间拖了半年才发工资,而且工资原本是三千,但是补发后只补发2200元,然后扣工资就一直扣到现在,一直保持2200元的水平,而且公司从来没有给过工资条,14年到现在没有发过高温津贴,去年也没发年终奖,我现在如果辞职单位应该怎么补偿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扣工资就一直扣到现在,我现在如果辞职单位应该怎么补偿我

合同纠纷 2019-04-19 17: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违法在先,在本人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本人需要保留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等。
    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去委员会当地劳动仲裁申请立案。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对员工进行补偿:[5]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一)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


    (二)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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